一、用地政策 1.根据项目整体规划和用地性质,按照基准地价的评估价依法转让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工业用地土地价格为4.8万元/亩(不含税); 2.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供应方式,实施“弹性土地出让年限”的供地政策。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签订出让合同后1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可在签订出让合同后一年内缴清。 二、税收政策 1.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政策。对内资鼓励类产业、外商投资鼓励类产业及优势产业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在政策规定范围内免征关税;自2012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享受税收奖励政策。(1)对年纳税额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的工业企业,市政府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新上企业当年纳税10万元以上的,按地方实得部分的85%奖励给企业;老企业以前两年纳税平均数为基数,当年新增税收地方实得部分的50%奖励给企业。该政策连续执行三年(2015-2018年)。 三、财政扶持 1.支持企业上市。支持企业借助国内外资本市场,丰富融资手段和工具,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引导中小企业采取股权融资的形式引进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和战略投资者,私募基金、风险投资机构依法退出时给予相关政策优惠。对企业挂牌新三板的,省补助50万元,市补助120万元,县财政再奖励100万元;对企业在国内主板上市的,省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市补助250万元,县财政再奖励150万元;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省一次性补助500万元,市补助100万元,县财政再奖励50万元。 2.专项资金扶持。由县财政安排1亿元设立工业发展基金,撬动社会资本参与,支持工业发展。其中切块安排500万元作为工业企业技改投资项目专项扶持资金,支持重点企业购置先进设备、实施“机器代人”示范、智能化等技术改造,对设备购置金额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给予一定补助。 3.帮扶企业融资。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快“财园信贷通”、“小微信贷通”、“矿业信贷通”、“惠农信贷通”等财保类信贷投放力度。银企对接投向工业企业的贷款比例不低于70%。同时,建立企业还贷周转金制度,设立2000万元规模的“企业续贷基金”,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周转问题。 4.支持企业创新。 (1)本县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并属于在全市首次实施,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或专利技术的20%,最高30万元(不超过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一次性补助;高校院所、留学回国等科技人员携带具有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或发明专利来我县领办创办企业,当年注册且项目投产一年内缴纳税收10万元以上,第一年给予科技成果研发投入的20%、最高50万元(不超过缴纳税收地方财政实得部分)的一次性补助。 (2)对在我县注册纳税的企业所获得且在我县实现成果转化的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项目,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5%、最高300万元配套资助;获得国家高新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科技支撑计划等国家重点研究计划,给予国家拨款额的20%、最高200万元的配套资助。(3)对我县注册落户,新批准立项建设的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市财政给予一次性300万奖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验收并考核优秀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150万元奖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省部级批准立项建设或新认定的,市财政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4)企业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县财政给予每项一次性1万元资助。企业专利技术获得江西省专利奖,县财政给予每项一次性5万元资助。 (5)对本县企业科技成果获得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进行再奖励,获得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市财政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县财政分别再奖励30万元、20万元;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等奖,市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县财政分别再奖励10万元、5万元;获得市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市财政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2万元,县财政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6)对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给予一次性5万元补助。 5.支持企业入园。对入园企业按园区规划建设标准厂房,对建设三层以上标准厂房的企业,省补助100元/平方米,市补助25元/平方米,县财政再奖励50元/平方米。 6、支持外汇进资。对外资项目当年累计现汇进资1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按每美元0.08元人民币、1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每美元0.1元人民币奖励给项目企业。 四、用工支持 1.解决企业用工。 建立企业用工、就业信息平台,及时发布企业用工信息及劳动力求职信息。对用工需求100人以上的企业实行“点对点”服务,开辟“绿色通道”,组织专场招聘会。 2.支持就业培训。企业与新进员工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由财政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按300元/人的标准给予该企业职业培训补贴。对向企业成功输送员工的各类社会职业中介服务机构,每成功介绍一人并工作6个月以上,由财政给予职业中介服务机构200元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3.降低用工成本。企业缴纳生育保险费率由0.6%降至0.5%。将失业保险费率降至2%,其中企业和个人分别降至1.5%和0.5%。对经营困难严重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失业保险费,缓缴期限不超过6个月。同时,还要将按实际发放稳岗补贴、社保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补助、见习补贴等一系列企业补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