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增强贫困户造血功能,激励贫困户依托扶持政策发展产业实现脱贫目标,根据《崇义县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扶持办法》、《崇义县关于开展结对帮扶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实施方案》有关精神,结合全县产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产业帮扶扶持对象:省级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达到规定要求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农民专业合作社)。贫困户未发展产业的,不得享受产业帮扶资金补助。
第三条 产业帮扶资金仅限作为发展产业的奖补资金,不得用于生活补助及基础设施建设奖补。
第四条 产业帮扶目标任务:每个省级贫困村有一个新建2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产业基地,全县50%以上的贫困户参与产业项目发展,通过产业扶贫实现脱贫目标,全县每年实现减贫任务3500人以上。
第五条 按照产业区域化布局,重点鼓励扶持贫困户发展刺葡萄、油茶、乡村旅游等扶贫主导产业,兼顾扶持贫困户根据自身条件适度发展经济效益比较明显的传统种养业及其它增收致富的产业。具体奖补标准为:
1.刺葡萄产业:有计划对有能力、有意愿、符合种植发展条件的贫困户,每户全额扶持种植1亩刺葡萄,由君子谷公司免费提供种苗,并由君子谷公司与贫困户签订每市斤刺葡萄不低于1.25元的保护价收购协议,县财政补助每户贫困户搭建棚架费用4000元(其中:棚架材料实物补助3000元,人工费1000元)。贫困户种植刺葡萄面积超出1亩的,超出的种植面积享受《崇义县刺葡萄产业发展办法》(崇办发〔2015〕2号)的扶持政策。
2.油茶产业:对按照标准化新种植油茶林的贫困户,面积达1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600元/亩;对改造低产油茶林面积达1亩以上的,一次性补助300元/亩。
3.乡村旅游业:对新开办农家乐且经营正常的贫困户,一次性每户实物扶持1万元,6户以上连片开办的(其中不少于3户贫困户),贫困户一次性每户实物扶持2万元,非贫困户一次性每户实物扶持1万元。
4.笋竹产业:按照标准化在贫困户自有经营权的竹山新建笋用林和低改竹林,且面积达1亩以上的贫困户,新建笋用林一次性补助250元/亩;竹林低改一次性补助150元/亩。
5.南酸枣产业:贫困户新造果用南酸枣林5-30亩的,免费提供苗木,一次性补助200元/亩。
6.脐橙产业:贫困户新种植脐橙面积5亩以内(含5亩), 一次性补助600元/亩(其中苗木款补助300元/亩,按每亩50株计算,先购后补)。
7.茶产业:贫困户新开发1-5亩茶园的,一次性补助1000元/亩。
8.果蔬产业:贫困户种植1亩以上果蔬的,一次性补助果蔬良种200元/亩;对种植大棚果蔬1-5亩的,一次性补助钢架标准棚架搭建费2000元/亩。
9.养蜂业:对发展养殖蜂业的贫困户,新增1箱蜂一次性补助500元,每户奖补不超过20箱。
10.贫困户新发展除上述九项产业以外的传统种养业及其它产业,实行封顶奖补政策,原则上补助实际购买适度规模的种苗、良种资金,每户每年奖补不超过3000元。
第六条 对招用贫困农户参与经营管理,与贫困农户签订了1年以上(含1年)用工合同,月工资平均达1000元以上且有账务可查的农业龙头企业(含合作社),经审核验收合格后,每聘用一名贫困户劳动力一年内用工满8个月以上(含8个月)的,给予一次性每月100元奖补。
第七条 对有30%以上贫困人口参与、运作正常、账务齐全、带动能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乡(镇)提出申请,经县精准办、农粮局组织验收合格的,由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1-3万元的奖补资金。
第八条 积极开展产业项目资金担保贷款试点工作,对吸纳30%以上贫困户参与发展主导产业的给予合作社和参与成员提供产业项目资金抵押担保贷款,并享受年度贴息。
第九条 产业发展申请及补助资金拨付流程:
1.贫困户发展产业的由结对帮扶干部与贫困户协商后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贫困户发展产业项目申请表》,由结对帮扶驻村工作队签字认可,经乡(镇)政府核定汇总后,报产业主管部门审定,由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批复后实施。
2.产业项目批准后,需预拨启动资金的由各乡(镇)汇总提出资金申请,报产业主管部门初审,经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预拨补助资金的30%作为启动资金,通过“一卡通”发放到户。
3.项目实施完成后,经结对帮扶干部、村委会、驻村工作队验收签字认可,在村民小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提出剩余补助资金申请,经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县产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名单及补助资金报县精准办审核,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通过“一卡通”将剩余补助资金拨付到户。
4.属于奖补给企业或合作社的,经所在乡(镇)初验后,报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精准办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核查,提出奖补资金,按程序报县政府同意后,由县财政局直接拨付给企业或合作社。
第十条 对省级贫困村发展产业的补助,由乡(镇)政府、村委会向县扶贫和移民办申报项目,项目批准后,按产业发展项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扶持。
第十一条 贫困户在产业发展中所享受的奖补政策不能与全县产业发展有关奖补政策重复享受。各项产业的验收标准由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验收(扶贫主导产业的主管部门分别为:刺葡萄、果蔬产业、养蜂业(县残联协助)、传统种养业由县农粮局牵头负责;油茶、笋竹、南酸枣(县科技局协助)由县林业局牵头负责;脐橙、茶产业由县果茶局牵头负责;乡村旅游由县旅游局牵头负责),并及时汇总至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严禁套取、骗取产业帮扶奖补资金的行为,对套取、骗取产业帮扶奖补资金的人和事,将视情节严重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县精准扶贫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