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和鼓励贫困户通过参与旅游产业发展实现脱贫致富,根据《赣州市旅游扶贫专项实施方案》和《崇义县推进精准扶贫工作扶持办法》,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近期工作目标(2015—2016年):通过大力发展乡村旅游,扶持25户以上贫困户发展农家乐、农家采摘、农户产品加工销售等旅游相关服务产业,为贫困人口提供200个以上直接就业机会,旅游扶贫涉及人口年均纯收入达到6000元以上;建设3个以上旅游扶贫示范点,确保示范点内100%的贫困户在2016年底前实现脱贫目标,其中至少1个示范点达到省3A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标准。
(二)远期目标(2017—2020年):到2020年,扶持120户贫困户发展旅游及旅游相关产业,为贫困人口提供800个以上直接就业岗位,旅游扶贫涉及农村人口年均纯收入达到1万元以上;建成10个以上旅游扶贫示范点,示范点内100%的贫困户实现脱贫目标,其中至少3个示范点完成省3A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创建工作。
二、主要措施
(一)抓好旅游扶贫示范点建设
1.旅游扶贫示范点由县旅发委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旅游资源、交通条件、群众发展意愿等因素共同筛选确定,报县精准扶贫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组织实施。
2.旅游扶贫示范点确定后,由县旅游局牵头组织编制《旅游扶贫示范点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3.根据《旅游扶贫示范点建设规划》在示范点内实施的道路改造、公共环境整治、房屋立面改造、旅游配套设施建设等项目所需资金,由县产业扶贫资金中列支。
4.旅游扶贫示范点内发展农家乐的贫困户,给予每户2万元实物补助,并由结对干部负责帮助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进行全程跟踪指导;租用示范点内贫困户房屋发展农家乐的,每户给予2万元实物补助;示范点内发展农家乐的非贫困户,每户给予1万元实物补助。
5.旅游扶贫示范点内贫困户发展其它旅游相关产业的,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农家乐补助标准进行扶持;非贫困户不享受此项扶持政策。
6.旅游扶贫示范点申报省3A级以上乡村旅游示范点的,所需申报费用由县精准扶贫办予以安排;申报成功后,参照赣州市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二)发挥旅游景区和旅游项目带动作用
1.加快县内旅游景区建设步伐,做旺景区人气,积极创造更多的旅游就业机会。
2.县内旅游景区在招录景区工作人员时,优先考虑景区内及周边符合条件的贫困户劳动力。
3.在符合旅游规划的前提下,优先批准建设可以吸纳贫困人口就业的乡村旅游项目,并按规定享受金融扶持政策。
4.依托旅游景区发展农家乐的贫困户,给予每户1万元实物补助;连片发展6户农家乐的(其中贫困户不少于3户),相关农户可享受旅游扶贫示范点的扶持政策。
5.对租赁贫困户房屋、田土、山林用于发展旅游项目的,待项目建成后,给予项目投资人一次性3年的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示范点扶持政策的农家乐除外)。
(三)大力发展特色旅游商品和旅游文化
1.对利用当地资源发展旅游食品、旅游手工艺品的贫困户,给予每户1-2万元的设备采购补贴。
2.鼓励企业和个人采取“公司+农户”(贫困户)方式开办旅游商品制造加工企业,贫困户参与比例达到30%的,按贫困户从企业实际获取年工资的20%予以一次性补贴。
3.对招用贫困户参与旅游景区民俗表演的,按每个贫困人口一次50元标准进行补贴。
(四)加强旅游就业技能培训
1.县旅游、劳动就业、职业中专等部门每年组织2次以上烹饪技术、酒店服务等旅游服务免费培训,贫困户可享受每人每天60元的食宿补贴。
2.到县外正规培训机构接受旅游服务技能培训的贫困户,凭培训证明和发票可以报销不超过1500元的学习费用。
3.乡(镇)、村根据产业发展需要聘请专家学者、民间艺人到现场进行授课的,经县精准扶贫办认定后给予适当补贴。
(五)加大宣传推介力度
1.县旅游部门优先将贫困户开办的农家乐信息加入旅游折页、旅游网站进行宣传推介,优先纳入旅行社定点接待场所。
2.支持贫困户通过网络开展营销活动,对开设网页并正常更新运行1年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500元宣传补贴。
3.县新闻媒体以宣传报道的方式对贫困户开办的农家乐及其它旅游企业定期进行宣传。
三、其它事项
(一)县精准扶贫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协调推进旅游扶贫工作,县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实施。
(二)县财政安排2015年旅游扶贫专项经费600万元,以后视产业扶贫情况逐年递增。
(三)方案中涉及的项目由县扶贫和移民办、县旅游局根据精准扶贫政策、文件规定进行把关认定,其中农家乐的验收标准应具备如下基本条件:
1.依法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证照手续;
2.具备一定的接待服务能力;
3.连续正常营业3个月以上;
4.诚信经营,未出现欺客宰客现象。
(四)旅游扶贫补助资金的申请拨付程序按照《崇义县精准扶贫产业帮扶实施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