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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市支持旅游发展奖励办法

来源: 发布时间:2015-07-16 10:47:15 视力保护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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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产业发展的意见》(赣市发[2015]6号)精神,发挥政府奖励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旅游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市级财政在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设立奖励扶持资金,对全市旅游业发展进行扶持奖励,进一步做大做强我市旅游业

第三条  扶持奖励主要包括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市场开拓、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人才培养等。

第二章  对旅游品牌创建的奖励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旅游资源开发,创建旅游特色品牌,打造我市旅游特色吸引物,鼓励各地积极开展旅游品牌创建。

第二条  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的奖励

对新评定的国家A级旅游景区(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5A级60万元,4A级30万元,3A级10万元。

第三条  对新评定的旅游度假区的奖励

对新评定的旅游度假区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60万元,省级30万元。

第四条  对新评定的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奖励

对新评定的生态旅游示范区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国家级40万元,省级20万元。

条  对新评定的A级乡村旅游点的奖励

对新评定的省级乡村旅游点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5A级20万元,4A级10万元,3A级5万元; 

条  对新评定的星级农家旅馆的奖励

新评定的特色三星级农家旅馆市、县两级分别奖励5万元,新评定的三星级农家旅馆市、县两级分别奖励3万元。

第三章  对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饭店创星、旅行社评A的奖励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游客满意度,鼓励旅游接待服务设施数量、功能和服务水平的提升,开展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饭店创星、旅行社评A奖励。

第二条  对创建为国家、省级旅游标准化试点达标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

第三条  对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和绿色旅游饭店的奖励

对新评定的星级旅游饭店和绿色旅游饭店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五星级旅游饭店10万元,四星级旅游饭店5万元,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3万元,银叶级绿色旅游饭店1万元。

第四条  对评星旅行社、全国百强旅行社的奖励

获评星级旅行社和全国百强旅行社一次性给予奖励,具体标准为:五星级10万元,四星级5万元,全国“百强”旅行社20万元。

    第五条  对获中、高级导游称号导游员的奖励

对从事导游职业新考取高级导游员、中级导游员称号的导游,分别奖励0.8万元、0.3万元。

第四章  对拓展旅游客源市场的奖励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本地旅行社招徕客人的积极性,加强与各地组团旅行社的旅游合作,鼓励各地旅行社招徕旅游客源,对优秀地接旅行社和外地组团旅行社予以奖励。

第二条  对地接优秀旅行社的奖励

(一)年度内累计组织外地来赣州团队游客2000人以上,每人次奖励5元。

(二)以上游客必须在赣州市域内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点)才能列为有效计奖人数。

)年度内接待市外来赣州旅游的团队总计人数超过10000人的市内地接旅行社,获得“赣州市旅游业发展旅行社贡献奖”,予以通报表彰并奖励该旅行社奖金5万元。

第三条  对市外组团旅行社的奖励

(一)年度内累计组织来赣州团队游客2000人次以上的每人次奖励5元。

(二)组织游客6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来赣州,每趟专列奖励该旅行社3万元。

(三)组织游客100人以上的包机来赣州,每趟包机奖励该旅行社2万元。

(四)从市外一次性组织30台以上自驾车来赣州旅游,且自驾人数不少于100人,奖励该组团旅行社1万元。

(五)年度内组织总人数10000人以上外地旅游团队到赣州旅游的外地组团社将获得“赣州市旅游业发展旅行社贡献奖”,奖励该旅行社奖金5万元。

(六)以上组团游客必须在赣州市域内住宿2晚以上(含2晚)并游览3个以上A级旅游景区(点)才能列为有效计奖人数。

第四条  我市在广东、福建、湖南、上海、北京、西安及港澳台等主客源地开展重大旅游宣传推广活动中,针对组团社引客赴赣州旅游奖励标准实行“一事一议”,另行研究组团社奖励办法。

第四章  奖励申报

第一条  旅游品牌、旅游企业创评、高、中级导游的奖励。凭旅游行政及有关部门下发的文件或证书向市旅发委申报奖励。

第二条  旅行社奖励由各符合申报条件的旅行社凭相关凭证,向市旅发委申报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旅发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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